江南產業(yè)集中區(qū)管委會,各縣、區(qū)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qū)、開發(fā)區(qū)、平天湖風景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池州市城市區(qū)域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分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池州市城市區(qū)域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分方案
一、總則
為適應城市發(fā)展需求,加強城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控,改善區(qū)域聲環(huán)境質量,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huán)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分技術規(guī)范》(GB/T15190-2014)有關規(guī)定和《池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2013-2030),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二、區(qū)劃原則
(一)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提高聲環(huán)境質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場所的安靜。
(二)以池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為指導,按區(qū)域規(guī)劃用地的主導功能,并結合城市規(guī)劃用地現狀作為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的依據。
(三)便于城市環(huán)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
(四)有利于促進環(huán)境、經濟、社會協調一致發(fā)展。
(五)以宏觀控制為主,宜粗不宜細,宜大不宜小。宜連不宜斷。
(六)區(qū)分市域范圍內建成區(qū)與未建成區(qū)的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未建成的規(guī)劃區(qū)內,按其規(guī)劃性質或按區(qū)域聲環(huán)境質量現狀、結合可能的發(fā)展劃定區(qū)域類型。
三、適用范圍
(一)本方案適用于《池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2013-2030)》中確定的城市中心城區(qū)范圍內的聲環(huán)境管理,具體為:長江以南、九華河以西、銅九鐵路和滬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東的區(qū)域。
(二)機場周圍區(qū)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行)噪聲的影響不適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據
(一)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相關標準及政策性文件
《聲環(huán)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社會生活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
《工業(yè)企業(yè)廠界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huán)辦大氣函〔2017〕1709號);
《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分技術規(guī)范》(GB/T15190-2014);
《池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2013-2030)》。
五、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類別
依據《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分技術規(guī)范》(GB/T15190-2014),按區(qū)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huán)境質量要求,劃分以下5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具體說明如下:
(一)0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適用區(qū)域:康復療養(yǎng)區(qū)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qū)域。本方案沒有劃定0類區(qū)。
(二)1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適用區(qū)域:以居民住宅、醫(yī)療衛(wèi)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qū)域。
(三)2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適用區(qū)域:以商業(yè)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yè)、工業(yè)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qū)域。
(四)3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適用區(qū)域:以工業(yè)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yè)噪聲對周圍環(huán)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qū)域。
(五)4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適用區(qū)域: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huán)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qū)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qū)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qū)域。
六、各類適用區(qū)執(zhí)行環(huán)境噪聲標準
各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適用的環(huán)境噪聲等效聲極限值見表1。
表1 聲環(huán)境質量標準 單位:dB(A)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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晝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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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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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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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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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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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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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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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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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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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0
|
3
|
65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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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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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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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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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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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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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zhí)行晝間標準;“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該時段執(zhí)行夜間標準;②各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夜間突發(fā)噪聲,其最大聲級超過環(huán)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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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分方案
本方案對《池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2013-2030年)》確定的城市中心城區(qū)進行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詳細劃分,其他區(qū)域按本方案有關說明執(zhí)行。
(一)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結果
1.1類標準適用區(qū)。
1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方案見表2。
表2 1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方案
功能區(qū)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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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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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邊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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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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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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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教育園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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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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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天湖風景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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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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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村文化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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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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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山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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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類標準適用區(qū)。
2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方案見表3。
表3 2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方案
功能區(qū)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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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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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邊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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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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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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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1、3、4類區(qū)以外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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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類標準適用區(qū)。
3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方案見表4。
表4 3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方案
功能區(qū)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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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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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邊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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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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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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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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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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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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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類標準適用區(qū)。
(1)4a類區(qū)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兩側一定距離范圍內區(qū)域。
(2)當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時,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qū)域定為4a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
(3)4b類區(qū)為鐵路干線用地范圍外兩側一定距離范圍內區(qū)域。
4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兩側距離劃定要求見表5,4類區(qū)和主要道路情況見表6和表7。
表5 4類功能區(qū)兩側距離的劃定要求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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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強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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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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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功能區(qū)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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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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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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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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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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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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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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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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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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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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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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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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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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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類區(qū)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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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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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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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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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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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類區(qū)
|
40
|
2類區(qū)
|
25
|
3類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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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4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方案
功能區(qū)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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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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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邊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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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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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汽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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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汽車站邊界外+40米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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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火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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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火車站+40米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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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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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沿線碼頭區(qū)域+40米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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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池州市交通干線明細
道路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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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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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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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主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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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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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路——齊山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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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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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路——南門轉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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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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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明大道——平天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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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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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路——石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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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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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明大道——西門轉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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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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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路——平天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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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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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天湖大道——沿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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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華山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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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路——齊山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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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金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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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大道——寧安城際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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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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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轉盤——平天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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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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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轉盤——南門轉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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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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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路——東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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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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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門轉盤——平天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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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山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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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華山大道——銅九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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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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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路——青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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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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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路——陵陽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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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主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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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陽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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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山大道——永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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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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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山大道——陵陽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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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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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山大道——秋浦河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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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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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轉盤——石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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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天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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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路——人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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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羅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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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永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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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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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國道——沿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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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賓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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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之路——九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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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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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大道——長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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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tài)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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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之路——迎賓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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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港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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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賓大道——清溪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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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冠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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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大道——沿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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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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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冠大道——牧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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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溪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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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tài)大道——龍騰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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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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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大道——G50高速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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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銅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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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大道——九華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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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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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路、翠柏路、青陽路、勝利路、虎泉路、三臺路、西廟路、杜塢路、湖心路、羅城路、梅龍路、青通路、南洋路、雙溪路、碧山路、殷匯路、康莊路、棲云路、云峰路、牌樓路、梧桐路、流金大道、雙龍路、雙平路、金同路、觀湖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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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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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0滬渝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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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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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安城際鐵路、銅九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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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規(guī)定
1.鄉(xiāng)村區(qū)域。
(1)位于鄉(xiāng)村的康復療養(yǎng)區(qū)執(zhí)行0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要求;
(2)村莊原則上執(zhí)行1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要求,工業(yè)活動較多的村莊及有交通干線經過的村莊(指執(zhí)行4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要求以外的地區(qū))可局部或全部執(zhí)行2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要求;
(3)集鎮(zhèn)執(zhí)行2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要求;
(4)獨立于村莊、集鎮(zhèn)之外的工業(yè)、倉儲、物流集中區(qū)執(zhí)行3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要求;
(5)位于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參考GB/T15190第8.3條規(guī)定)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執(zhí)行4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要求。
2.其他區(qū)域。
(1)大型工業(yè)區(qū)中的生活小區(qū),根據其與生產現場的距離和環(huán)境噪聲現狀水平,可從工業(yè)區(qū)中劃出,定為2類或1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
(2)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場站、公交樞紐、港口站場、高速公路服務區(qū)等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交通服務區(qū)域,劃為4a類或4b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
(3)近期內區(qū)域功能與規(guī)劃目標相差較大的區(qū)域,以用地現狀作為區(qū)劃的主要依據;隨著城市規(guī)劃的逐步實現,及時調整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
(4)未建成的規(guī)劃區(qū)內,按其規(guī)劃性質或按區(qū)域聲環(huán)境質量現狀,結合可能的發(fā)展劃定區(qū)域類型。
八、其他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方案由市環(huán)保局負責解釋。
附件:1.池州市城市區(qū)域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分示意總圖
2.池州市城市區(qū)域4類聲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分示意圖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