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范部門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池州市管局各科室及下屬單位(市直機關服務中心、市直機關車輛管理服務中心、)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市管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組織相關科室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審查,后公開;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機關首長領導下的職能科室負責制,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形成部門、分管領導、行政機關首長逐級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對所辦公文、信息是否涉密進行嚴格把關。
第六條 建立符合市管局工作實際的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工作程序和責任。
第七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秘密范圍和定密規(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第八條 經審查,對是否可以公開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信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作區(qū)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第十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信息公開機構認為需要,可以征求相關科室和單位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科室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作答復。
第十一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本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六)本機關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條 定期對本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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