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xù)推進“減證便民”,2月18日,池州市印發(fā)《池州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問:《實施方案》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繼續(xù)大力簡政放權,持續(xù)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取消各種無謂證明和繁瑣手續(xù),在生產許可、項目投資審批、證明事項等領域廣泛推行承諾制。2020年10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印發(f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我市根據國辦《指導意見》及省政府辦通知精神,并結合池州實際制定了本地《實施方案》,對全市各地各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做出安排部署,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群眾和企業(yè)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對方便群眾和企業(yè)辦事、改善營商環(huán)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問:什么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答:《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問:哪些證明事項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
答: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在企業(yè)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中確定,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盡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yè)審慎監(jiān)管、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問:《實施方案》明確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答: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范圍,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細化規(guī)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加強事中事后核查、加強信用監(jiān)管、強化風險防范措施共六個方面的工作措施,提供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參考范本,增強可操作性,保障全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問: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
答: 行政機關:制作承諾格式文本(含電子文本),通過線上和線下途徑一次性告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同意,簽署告知承諾書,行政機關不再索要相關證明并依據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如果不同意,則按照原程序辦理。
問:《實施方案》對監(jiān)管風險如何防范?
答:《實施方案》要求,行政機關將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重點監(jiān)管、“互聯(lián)網+監(jiān)管”、智慧監(jiān)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jiān)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yè)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jiān)管措施。
在信用監(jiān)管上,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yè)信用信息系統(tǒng),加強信用信息互聯(lián)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jiān)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要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yè)秘密保護。
問:申請人不實承諾將承擔什么責任?
答: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jiān)管中發(fā)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將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對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qū)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問:《實施方案》確定的工作推進步驟是怎樣的?
答:2月底前各地各有關部門制定細化實施方案,3月底前公布本地、本部門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4月底前線上線下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5月底前完善動態(tài)調整機制,6月底前開展落實情況督察,確保取得實效,切實讓企業(yè)和群眾有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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